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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科技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潍坊科技学院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地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功能,根据教育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潍坊科技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下设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奖励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评审年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下同),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3000字),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评选条件,把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一评选范围(专业或年级)内均位于前10%(15%)的学生挑选出来,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确定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干部、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课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人数均不少于10人,人选应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组织评议,在认真审阅评议学生材料的基础上,确定本学院初评人选,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形成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拟推荐名单。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将初选学生名单、学生事迹材料和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形成国家和省政府学金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层级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考评推荐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处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各二级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 学年)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潍坊科技学院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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