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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潍坊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贫困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为保障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贫困生认定与管理部门,负责我院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五条申请认定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家庭主要成员中无18-55岁的劳动力;

5.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

6.农村家庭除种地外无其他经济来源且子女较多、支出较大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学生在校月消费少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9、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贫困学生评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贫困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特困生(三档)、贫困生(二档)和普困生(一档)。

1.一般困难学生(普困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固定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寿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困难学生(贫困生):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

3.特殊困难学生(特困生):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第七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认定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3.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4.吸烟、酗酒、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的,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在提供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6.不积极缴纳学费、有意拖欠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除外);

7.认定后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8.在校期间有违纪记录,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9.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10.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11.其他以上未尽原因。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与办法

第八条贫困生认定时间:

贫困生每学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十月份,并在当学年第二学期的五月份进行一次重新核实调查。对家庭经济情况有较大好转的,将取消其资助。

第九条贫困生认定程序:

贫困生评定工作须坚持本人自愿申请、班级民主推荐、院(系)审查公示建档、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学校批准的程序。

第十条贫困生评定办法:

1.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所在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证明材料;

2.辅导员、班委会应结合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议(参与评议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全班1/2),并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以得到同意票多少为依据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额控制在全体学生总数的30%以内。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贫困生建档、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辅导员、班委会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本班申请学生进行排序和分级,汇总后报所在院(系),并协助学院做好贫困生建档准备工作;

4.各院系及辅导员对本学院的贫困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水平等进行深一步的核实、审查,确定贫困等级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至七天),建立贫困生档案,经院系分管领导签定意见后,报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组织学生实事求是地填写《潍坊科技学院贫困学生申请审批表》。档案应包含的信息有:姓名、学号、性别、政治面貌、专业年级、班级、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学习成绩、家庭年平均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原因等内容;

5.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上报的贫困生材料及每名贫困生的综合情况,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审核贫困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七天。在公示期间,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可到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更正;

6.公示结束后,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贫困生名单及等级上报上级领导审批后,建立潍坊科技学院贫困生基本信息档案,并最终确定为校贫困生;

7.学院组织贫困生填写《潍坊科技学院贫困学生登记表》,正式建档。

第十一条各院系及辅导员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原则上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进行优先资助。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不断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逐步实行贫困生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校批准后可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贫困生认定。

第十五条取得我校学籍注册后的在校本专科学生方可提出贫困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学校、系部将进行跟踪调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贫困生资格,全额追回其所受困难补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

1.对已经建立的贫困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当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消三种情况;

2.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贫困生是否调整等级进行投票,以1/2及以上同意票作为等级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等级升降或撤消的学生由各院系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学院、系部应对确定后的贫困生实施预警机制,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列入不同的预警级别: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在校期间吸烟、喝酒、请客等铺张浪费者;

3.持有高档手机;购买高档娱乐用品,佩戴金、银、玉石首饰;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染发、烫发、理奇形怪状的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4.学习不努力,出现考试(查)课程不及格者;或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对进入预警阶段的贫困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情况减免其相应的贫困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院、系部要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等媒介,大力宣传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一位贫困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的有关资助政策和措施,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条学校、系部要认真落实“奖、贷、助、补、减、免”及“绿色通道”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各项资助力度,较好解决贫困学生的经济困难,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以有效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贫困生的思想工作。要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让贫困学生在生活脱贫的同时做到心理脱贫,指导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诚实守信、战胜困难,树立成功立业、回报社会的良好心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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