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科研制度
潍坊科技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潍坊科技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科研突破工程,鼓励和支持我校教职工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根据国家有关科技奖励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潍坊科技学院,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作者单位未署名潍坊科技学院者,不予奖励。科研课题和科研课题获奖成果可以为第二及以后署名单位,学校予以奖励。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课题立项、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获奖、论文、著作教材、专利和科技开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的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等;市厅级项目是指: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各厅(委、局)项目等。

第四条 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励是指:山东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市厅级奖励是指:潍坊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潍坊市科技进步奖、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各厅(委、局)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五条 我校与其它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课题,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位次在第二完成单位及以后,按我校位次依次减半计算奖励额度。

第六条 同一项科研成果,涉及不同档次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金额奖励。已发过奖的,按应得奖金额补发差额。

第七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研究所等非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获奖成果一律不予奖励;学术会议论文、增刊、专刊和特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以研究简报、各类书籍的前言、序、跋、后记等文章,不予奖励。

 

第二章 科研课题立项奖励

 

第八条 获得有资项目立项,学校按国家级项目资助经费的20%、省部级项目资助经费的15%、市厅级项目资助经费的1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参与横向协作科研项目的课题组,按实际到位经费的6%给予奖励。

第十条 奖金的50%在立项后发放,其余50%在课题结题后发放,项目撤销或未结题的,剩余的50%不再发放。

 

第三章 鉴定(结题)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通过国家级鉴定的科研成果,若结论为国际领先的每项奖励20000元,若结论为国际先进的每项奖励12000元;若结论为国内领先或先进,每项奖励8000元。

通过国家级鉴定的人文社科科研成果,若结论为优秀等级或相当于优秀等级,每项奖励15000元;若结论为良好等级或相当于良好等级,每项奖励9000元;若结论为合格等级或相当于合格等级,每项奖励6000元。

第十二条 通过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若结论为国际领先或先进,每项奖励8000元;若结论为国内领先或先进,每项奖励3000元。

通过省部级鉴定的人文社科科研成果,若结论为优秀等级或相当于优秀等级,每项奖励7000元;若结论为良好等级或相当于良好等级,每项奖励4000元;若结论为合格等级或相当于合格等级,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三条 通过市厅级鉴定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1500元。

第十四条 承担的学会、研究会、研究所课题及校级课题通过鉴定,每项奖励800元。

第十五条 结题项目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国家级项目结题奖励3000元,省部级项目结题奖励2000元,市厅级项目结题奖励1000元。

 

第四章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学校按授奖部门规定的奖励标准或发放的奖金数额的200%匹配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的成果,学校按授奖部门规定的奖励标准或发放的奖金数额的150%匹配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市厅级科学奖励的成果,学校按授奖部门规定的奖励标准或发放的奖金数额的100%匹配奖励。

第十九条 没有奖励资金的科研获奖成果,学校给予国家级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500元;省部级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300元;市厅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二十条 当匹配奖励低于相应等次无资获奖成果奖励时,按无资获奖成果奖励金额进行奖励。

 

第五章 论文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检索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在中文核心期刊(以适时《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其他正规刊物(国内刊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登记、注册刊物为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第二十四条 在《潍坊科技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二十五条 同一篇论文,若被高级别学术刊物全文转摘或收录,则按高级别学术刊物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我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优秀科技成果奖    优秀著作奖      优秀论文奖

一等奖    1000元           500元          300元

二等奖    500元            300元          200元

三等奖    300元            200元          100元

 

第六章 出版著作教材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由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每部奖励10000元;其他学术专著、译著(文科15万字以上,理科1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5000元;编著、教材每部奖励1000元。著作教材均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为准。

 

第七章 专利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第八章 科技开发奖

 

科技开发奖按《潍坊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程  序

 

第二十九条 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以授奖部门文件为依据确定;“SCI、EI、ISTP”等收录论文,以科技部指定检索机构出具的收录证明为依据确定。所有科研成果,均以原件为准,由学校各部门汇总后到科研处审查确定。

第三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奖,由科研处汇总,报学校审批。奖金在每年年底发放,各获奖项目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到项目组成员。

 

第十章 异  议

 

第三十一条 以上科技成果奖经学校确定后,张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7天的异议期,有异议者,需写出书面意见,并注明本人真实姓名,提供必要证明材料,报科研管理部门处理,并提交学校确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而获奖的,一经查实,将由学校通报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潍坊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印发

 

师生作品展示
相关设计链接
Copyright@2015   潍坊科技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
地址:山东省寿光市金光街1229号    联系电话:0536-5106826
邮箱:wfkjxyysycmxy@wf.shandong.cn  后台入口